申请执行人邢红,男。被执行人芜湖市基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吉和街**。法定代表人米峰,该公司经理。
邢红与芜湖市基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新民二初字第003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邢红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将被执行人芜湖市基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154154.28元、诉讼费3383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芜湖市基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芜湖市基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芜湖市基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已将所欠案款发还申请人邢红,现该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3)新民二初字第003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东荣审判员:舒四来审判员:吴建平
书记员:王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