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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宋爱红、夏忠毛、吕淑珍与铜川市旺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2013)铜王执字第00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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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宋爱红,女,197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夏忠毛,男,195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吕淑珍,女,1951年1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铜川市旺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佘亚军,经理。

宋爱红、夏忠毛、吕淑珍与铜川市旺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旺达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的(2013)铜王民初字第001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旺达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宋爱红、夏忠毛、吕淑珍于2013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7068元。

本院在执行中,于2013年7月31日依法立案,当日向旺达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宋爱红、夏忠毛、吕淑珍履行支付工资7068元的义务,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0元。2013年10月29日宋爱红、夏忠毛、吕淑珍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室对自己民事权益的合法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宋爱红、夏忠毛、吕淑珍撤回执行申请。终结本院(2013)铜王民初字第0019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惠平审判员:常媛媛审判员:郭川

书记员:杨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