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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何武花与罗伊峰、罗俊峰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涧法执字第4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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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何武花,女,1967年9月29日出生,住洛阳市。被执行人罗伊峰,男,1970年6月15日出生,住洛阳市。被执行人罗俊峰,男,1972年11月29日出生,住洛阳市。

何武花申请执行罗伊峰、罗俊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3)涧民三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罗伊峰、罗俊峰银行存款或收入48372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罗伊峰、罗俊峰自2013年9月23日起以468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双倍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王遂安

书记员::李建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