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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焦钦飞与金瑞龙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微执字第5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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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焦钦飞。被执行人金瑞龙。

申请执行人焦钦飞与被执行人金瑞龙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3)微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金瑞龙所有的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为:鲁H×××**)。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杨保河

书记员:孙雨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