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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康根锋与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雁民初字第03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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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康根锋。委托代理人:韩小春,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蓁娟,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铁通商务大厦**。代表人:庞伟。委托代理人:任峰刚,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 代表人:司芙蓉。委托代理人:唐海平,男,汉族,1974年4月1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根锋与被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根锋于2013年5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根锋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根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62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明代理审判员:王伟代理审判员:朱华

书记员:袁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