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家宝。被告谢兵。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家宝与被告谢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家宝于2013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家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曹家宝负担。
审判长:李丽审判员:韩冬人民陪审员:胡颖
书记员:李梦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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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家宝。被告谢兵。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家宝与被告谢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家宝于2013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家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曹家宝负担。
审判长:李丽审判员:韩冬人民陪审员:胡颖
书记员:李梦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