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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曹家宝与谢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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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曹家宝。被告谢兵。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家宝与被告谢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家宝于2013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家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曹家宝负担。

审判长:李丽审判员:韩冬人民陪审员:胡颖

书记员:李梦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