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满意。被告孙共喜。
原告李满意诉被告孙共喜拖欠劳务费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1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3866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3866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宋春萍
书记员:沈凤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