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3

李满意与孙共喜劳务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13)奎民一初字第28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满意。被告孙共喜。

原告李满意诉被告孙共喜拖欠劳务费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1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3866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3866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宋春萍

书记员:沈凤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