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玉清。被告储鹏飞。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清与被告储鹏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位于兖州市丽都花园小区6号楼4单元501室的房产一处,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位于兖州市丽都花园小区6号楼4单元501室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20××**),查封期间不准抵押、过户、买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吴兰玲
书记员:许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