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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张玉清与储鹏飞劳务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13)济高新区民初字第4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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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玉清。被告储鹏飞。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清与被告储鹏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位于兖州市丽都花园小区6号楼4单元501室的房产一处,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位于兖州市丽都花园小区6号楼4单元501室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20××**),查封期间不准抵押、过户、买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吴兰玲

书记员:许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