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康劳,男,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原告孙麦全,男,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原告谢彦礼,男,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原告李玉霞,女,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原告杨彦彦,女,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原告贡祁翠,女,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原告王忍堂,男,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原告刘玉萍,女,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被告赵建兴,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磻溪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康劳等八人与被告赵建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康劳等八人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康劳等八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康劳、孙麦全、谢彦礼、李玉霞、杨彦彦、贡祁翠、王忍堂、刘玉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康劳等八人承担。
审判员:梁国强
书记员:王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