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邓宝锋,男,生于1980年3月31日,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扶风县段家镇。被执行人张小荣,男,生于1977年4月27日,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慕仪镇。
邓宝锋与张小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陈民一初字第003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邓宝锋于2013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小荣给付劳务费602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经过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张小荣自觉给付2000元。后被执行人却无执行能力,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再申请恢复执行其余的债权余额。经合议庭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3)陈民一初字第00375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冯笃岐审判员:赵民权审判员:吴军强
书记员:王连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