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朱某,男,1954年2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某,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朱某与被执行人马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1日作出(2013)安民初字第001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某于2013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某长期不在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阳县人民法院的(2013)安民初字第0016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龚向东审判员:郑石成审判员:王庆林
书记员:孟继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