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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朱某与马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安执字第03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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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安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朱某,男,1954年2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某,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朱某与被执行人马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1日作出(2013)安民初字第001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某于2013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某长期不在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阳县人民法院的(2013)安民初字第0016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龚向东审判员:郑石成审判员:王庆林

书记员:孟继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