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敬军,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坪头镇。委托代理人陈妙妙,宝鸡市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平娃,又名杨正平,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磻溪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敬军与被告杨平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敬军于201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敬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敬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敬军承担。
审判员:梁国强
书记员:王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