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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王敬军与杨平娃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陈民一初字第004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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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敬军,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坪头镇。委托代理人陈妙妙,宝鸡市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平娃,又名杨正平,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磻溪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敬军与被告杨平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敬军于201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敬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敬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敬军承担。

审判员:梁国强

书记员:王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