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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李文学与被告杨平娃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陈民一初字第00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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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文学,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徐培娣,宝鸡市陈仓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平娃,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学与被告杨平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让有于2013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擞诉申请,要求徽回对被告杨平娃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让有的擞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子原告李文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文学承担。

审判员:何生华

书记员:马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