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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黄玉涛与陈林、青岛华夏橡胶工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即民初字第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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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黄玉涛。被告陈林。被告青岛华夏橡胶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城马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陈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淑贞,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玉涛与被告陈林、青岛华夏橡胶工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所诉被告身份不明确,是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黄玉涛对被告陈林、青岛华夏橡胶工业有限公司的起诉。诉讼费20302元全部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国先人民陪审员:赵翠翠人民陪审员:王程程

书记员:孙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