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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崔慧与闫海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即民初字第1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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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崔慧。被告闫海霞。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慧诉被告闫海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8日向我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田明武

书记员:宋福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