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慧。被告闫海霞。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慧诉被告闫海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8日向我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田明武
书记员:宋福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崔慧。被告闫海霞。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慧诉被告闫海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8日向我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田明武
书记员:宋福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