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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曲长琦诉宽甸满族自治县盛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3)抚民一初字第3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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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曲长琦,男,汉族,抚松县住建局职工,住抚松县。被告宽甸满族自治县盛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宽甸满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傅强,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明瑞,男,汉族,宽甸满族自治县盛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曲长琦诉被告宽甸满族自治县盛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曲长琦于2013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曲长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曲长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00元,已减半收取350.00元,退回原告350.00元。

审判员:蔺巍

书记员:宋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