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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青岛大迪印刷有限公司与鸿发机械(大连)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即商初字第8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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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加工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青岛大迪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少刚,总经理。被告鸿发机械(大连)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孙文娟,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大迪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鸿发机械(大连)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青岛大迪印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50元,减半收取5525元,保全费4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刘红光

书记员:徐珊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