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绍兴市东湖丝绸印花厂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海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金法。被告绍兴市维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关夫。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东湖丝绸印花厂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绍兴市维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市东湖丝绸印花厂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5元,财产保全费540元,合计106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何敏敏
书记员:蒋文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