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宋某,女,汉族,1945年12月17日生。被执行人段某甲,男,汉族,1970年3月28日生。被执行人段某乙,男,汉族,1976年1月3日生。被执行人段某丙,女,汉族,1971年9月10日生。
申请执行人宋某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段某甲、段某丙、段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565.0元,执行费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2013年12月3日被执行人段某甲、段某丙、段某乙到本院交纳案款2565.0元,申请人放弃利息。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崂民一初字第97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江守杰审判员:王思清审判员:侯睿
书记员:吴雄伟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