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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黄玉福、陆利荣、陆丽琼、陆丽伍、陆丽珍与被执行人王家旺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宜法执字第3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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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分家析产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黄玉福,女,1942年x月x日生,x族,农民,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广西宜州市xx乡xx村xx屯xx号,身份证号码:xx********。申请执行人陆利荣,女,1966年x月x日,x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贵港市xx区xx镇xx村xx队,身份证号码:xx********。申请执行人陆丽琼,女,1971年x月x9日生,x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河北省秦皇岛市xx县xx镇xx村xx队,身份证号码:xxx2248. 申请执行人陆丽伍,女,1978年x月x日生,x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广西宜州市xx乡xx村xx屯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2262. 申请执行人陆丽珍,女,1973年x月x日生,x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河北省xx市xx县xx镇xx村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2242. 被执行人王家旺,男,1968年8月10日生,壮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广西宜州市xx乡xx村xx屯xx号,身份证号码:xx********。

申请执行人黄玉福、陆利荣、陆丽琼、陆丽伍、陆丽珍与被执行人王家旺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2日作出的(2013)宜民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交付位于宜州市北牙乡黄龙村龙扇屯123号砖混结构平房一间及西面瓦房一间,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46元,执行费500元。权利人黄玉福、陆利荣、陆丽琼、陆丽伍、陆丽珍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受理,立案号为(2013)宜法执字第302号。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11月13日强制执行王家旺交付位于宜州市北牙乡黄龙村龙扇屯123号砖混结构平房一间及西面瓦房一间。并于2013年11月15日提取存留于宜州市瑶族乡黄龙村委会属于权利人黄玉福、陆利荣、陆丽琼、陆丽伍、陆丽珍份额的甘蔗款共计4275元。被执行人王家旺负担的案件受理费446元,申请执行费500元已收取。至此,本次执行申请已依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宜民初字第52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再庭代理审判员:韦厚广代理审判员:石晓

书记员:覃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