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成安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万某某,男,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2011年4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抓获,2011年4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成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魏县看守所。辩护人周志河,河北大法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刘杰,男,1984年5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中牟县人。2011年5月2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一分局抓获,2011年5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由成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魏县看守所。辩护人于庆才,河北国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戴彬,男,1984年7月19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2011年5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抓获,2011年5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由成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魏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凤山,曾用名张刘栓,男,1958年1月5日生,汉族,河南省中牟县人。2011年5月2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一分局抓获,2011年5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由成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魏县看守所。辩护人赵红升,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安县人民法院审理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万某某、朱刘杰、戴彬、张凤山犯诈骗罪一案,于2013年2月3日作出(2013)成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万某某、朱刘杰、戴彬、张凤山犯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万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朱刘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戴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张凤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原审被告人万某某以没有伪造武汉军事经济学院的录取通知书,没有虚构事实,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其是犯罪嫌疑人张启浩、万国才等人的中间人并不属于诈骗分子一方的理由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人朱刘杰以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应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其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完全是根据张旭东的要求办的;关于行政介绍信、工薪档案、军人保险关系凭证是办事需要为由给我的,我不知道是假的为由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人戴彬以一审没有认定上诉人属从犯。上诉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没有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一审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人张凤山以其不构成诈骗罪,一审法院认定张凤山诈骗数额是错误的,通过张凤山介绍的只有30万元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安县人民法院(2013)成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成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建民审判员:王晓鹏审判员:闫艳
书记员:任浩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