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行。负责人高伟,行长。被执行人孙昌锋。被执行人于汉伟。被执行人公丕余。被执行人公方辉。被执行人赵圣保。被执行人谭因平。被执行人类承军。
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行与被执行人孙昌锋、于汉伟、公丕余、公方辉、赵圣保、谭因平、类承军公证债权文书一案,蒙阴县公证处于2013年9月21日作出的(2013)蒙证经字第1917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孙昌锋在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行80×××31账户存款10×××00元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戚建军
书记员:张德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