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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人民中路支行申请执行王某、咸阳广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47)

(2013)咸渭民执字第0034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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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公证债权文书文书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人民中路支行。法定代表人:房某某,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1988年8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咸阳广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人民中路支行申请执行王某、咸阳广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已确认并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咸渭民执字第003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雷秦川审判员:左成审判员:王西省

书记员:高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