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贲阳,男,197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政钦,男,195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现在岳阳监狱第九监区服刑。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德胜分理处。
申请执行人张贲阳与张政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德胜分理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5日作出的(2013)湘高法民一终字第8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贲阳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于2013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张政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政钦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张政钦向本院报告了财产。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德胜分理处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张政钦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经本院查实,张政钦自2006年起被起被羁押,于2009年被判刑并一直在服刑,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张政钦的执行应予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湘高法民一终字第82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张政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甘春汉
书记员:贾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