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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岳阳市岳阳楼区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2013)岳中执字第1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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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岳阳楼区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岳阳市岳阳楼区梅溪乡花果畈村村民委员会。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1)岳中民初Ⅱ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岳阳楼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为岳阳市岳阳楼区城陵矶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岳阳市岳阳楼区梅溪乡花果畈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并于向被执行人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冻结。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应予终结。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及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01)岳中民初Ⅱ字第3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甘春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贾慧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3)岳中执字第114-1号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岳阳楼区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岳阳市岳阳楼区梅溪乡花果畈村村民委员会。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1)岳中民初Ⅱ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岳阳楼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为岳阳市岳阳楼区城陵矶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岳阳市岳阳楼区梅溪乡花果畈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岳阳楼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已与被执行人岳阳市岳阳楼区梅溪乡花果畈村村民委员会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岳阳市岳阳楼区梅溪乡花果畈村村民委员会财产的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甘春汉

书记员:贾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