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邓竞,行长。委托代理人:梁永斌、李敏英,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资产保全部。被执行人广州诚懋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肖伟,经理。被执行人广州丰雅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法定代表人许淑清,经理。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与广州诚懋林业有限公司、广州丰雅服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1998)穗中法经终字第3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偿还借款本金2586838.61及利息;广州丰雅服装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2年8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房管、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下落,现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故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对(2013)穗天法执字第387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执行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黄昌森执行员刘翔执行员张斌
书记员:左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