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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肖子传、王桂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奎执第4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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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负责人马杰,行长。被执行人肖子传。被执行人王桂芹。被执行人庄龙斌。被执行人山东奥伦特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鹏,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亿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清亮,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支行与被执行人肖子传、王桂芹、庄龙斌、山东奥伦特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亿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2012)奎商初字第8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郭介东审判员:韩冰审判员:高彬

代书记员:郭慧敏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