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跃峰,董事长。被执行人隋俊霞。被执行人任江清。被执行人隋俊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隋俊霞、任江清、隋俊兰金融借款纠纷一案,该案(2013)奎商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法定义务的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我院作出的(2013)奎商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郭介东审判员:韩冰审判员:高彬
代书记员:郭慧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