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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隋俊霞、任江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奎执字第8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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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跃峰,董事长。被执行人隋俊霞。被执行人任江清。被执行人隋俊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隋俊霞、任江清、隋俊兰金融借款纠纷一案,该案(2013)奎商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法定义务的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我院作出的(2013)奎商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郭介东审判员:韩冰审判员:高彬

代书记员:郭慧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