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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同家、范秀玲、焦玉军、张寿加、陈成文、毛丙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新执字第184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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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市支行。被执行人李同家、范秀玲、陈成文、张寿加、焦玉军、毛丙强。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同家、范秀玲、焦玉军、张寿加、陈成文、毛丙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2)新民初字第4636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3年3月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本金15200元及利息、诉讼费、迟延履行金。本案执行过程中,未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3)新执字第18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纪庆刚审判员:季承审判员:王维军

书记员:张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