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穗天法执字第1265号裁定书

(2013)穗天法执字第1265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地址在(略)。法定代表人:略被执行人:姚妃五,男,197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略)。被执行人:广州荣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略)。法定代表人:略委托代理人:黎荣贵、田青,均系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姚妃五、广州荣豪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姚妃五、广州荣豪贸易有限公司应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清还借款本息1233278.89元(暂计至2012年7月23日,被告拖欠贷款本金为1100000元、利息(含罚息)为133278.89元;从2012年7月24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付逾期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152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已于诉讼阶段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广州荣豪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略)房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的权益,本院将对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进行拍卖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广州荣豪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略)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李林执行员郭相顺执行员陈晓升

书记员:宋浩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