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二审 · 2013

付晓青与付书利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0)衡桃执终字第52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付晓青。被执行人付书利。被执行人临城县粮食局。

申请执行人付晓青诉被执行人付书利、临城县粮食局债权转让纠纷一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衡桃西民二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扣划被执行人临城县粮食局银行存款20000元,其余款项因查找不到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而未执行。申请执行人因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的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件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八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09)衡桃西民二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迎坤审判员:郑广平代理审判员:刘万斌

书记员:刘晨曦

引用法律

《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件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八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