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付晓青。被执行人付书利。被执行人临城县粮食局。
申请执行人付晓青诉被执行人付书利、临城县粮食局债权转让纠纷一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衡桃西民二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扣划被执行人临城县粮食局银行存款20000元,其余款项因查找不到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而未执行。申请执行人因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的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件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八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09)衡桃西民二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迎坤审判员:郑广平代理审判员:刘万斌
书记员:刘晨曦
引用法律
《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件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八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