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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延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彦龙、许文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延长执字第000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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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延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高小鹏,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呼光勤,联社风险部经理。被执行人王彦龙。被执行人许文祥。

延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王彦龙、许文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延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8月16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2)延长民初字第0020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即被执行人王彦龙于2012年9月1日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延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算至还款之日止。被执行人许文祥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院于2013年8月16日立案执行,当日向被执行人王彦龙、许文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彦龙、许文祥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彦龙于2013年9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延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54元,执行申请费1400元,至此申请执行人延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2)延长民初字第0020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2)延长民初字第002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怀东代理审判员:杨军代理审判员:张修源

书记员:呼强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