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孙陆,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华,该社管理员。被执行人:梁小明,男,住合浦县。
申请执行人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梁小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28日作出的(2010)合民初字第3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立案执行的(2014)合执字第308号案予以结案。本次结案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本案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交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庞志海
代书记员:陈清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