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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浦县人民法院(2013)合执字第186号执行裁定书

(2013)合执字第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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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住所地:合浦县XX新区**内。法定代表人:付X,行长被执行人:洪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合浦县XX镇XX村委会、。被执行人:陈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合浦县XX镇XX村委会。被执行人:顾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合浦县XX路**。被执行人:苏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合浦县XX路**。被执行人:阮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合浦县XX镇XX大道。被执行人:苏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合浦县XX镇XX大道。

申请执行人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与被执行人洪XX、陈XX、苏XX、苏XX、阮XX、顾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4日作出(2012)合民初字第8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金融等部门,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合执字第186号案予以结案。本次结案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本院(2012)合民初字第8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交财产线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庞志海

书记员:龙小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