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合浦县XX镇。法定代表人:孙X,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陈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合浦县XX镇镇。
申请执行人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合民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莲美名下位于合浦县西场镇中山路43号的房地产【合国用(1994)字第50030号,合房权证西场字第0000**59号】已抵押给申请执行人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但因本案标的较小,目前暂不宜处置上述房地产。除上述房地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财产状况并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合执字第345号案予以结案。本案结案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执行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本院作出的(2012)合民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2
审判长:周胜伟审判员:王礼兴代理审判员:莫武翊
书记员:肖自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