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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支行与浙江凯尔泰竹业有限公司、刘叶青等执行裁定书

(2013)丽松执民字第6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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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支行,住所地松阳县。法定代表人:潘俊。被执行人浙江凯尔泰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松阳县。法定代表人:刘叶青。被执行人刘叶青。被执行人周雪勇。

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支行与浙江凯尔泰竹业有限公司、刘叶青、周雪勇(2013)丽松执民字第639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申请执行人浙江凯尔泰竹业有限公司抵押物所处地理位置偏僻,目前难以处置,并且被申请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申请执行人刘叶青、周雪勇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截止2013年9月4日被申请执行人浙江凯尔泰竹业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实现债权费用76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丽松执民字第639号案本次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邵德超

代书记员:陈德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