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支行,住所地松阳县。法定代表人:潘俊。被执行人浙江顺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松阳县。法定代表人:胡北京。被执行人叶华。被执行人胡北京。
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支行与浙江顺丰钢结构有限公司、叶华、胡北京(2013)丽松执民字第634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申请执行人浙江顺丰钢结构有限公司因在建工程与部份未批先建的厂房混建在一起,目前无法办理产权证书,暂无法处置变现,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申请执行人叶华,胡北京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截止2013年9月4日被申请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56万元及利息,实现债权费用9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丽松执民字第634号案本次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邵德超
代书记员:陈德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