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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温兴松执行裁定书

(2013)丽松执民字第5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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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松阳县。法定代表人:季大设,理事长。被执行人温兴松(已死亡)。

本院在执行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温兴松(2013)丽松执民字第581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已死亡,且无遗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松阳县人民法院(2008)松古民初字第00027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伟平审判员:周景根审判员:吴子长

代书记员:洪美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