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松阳县。法定代表人:季大设,理事长。被执行人温兴松(已死亡)。
本院在执行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温兴松(2013)丽松执民字第581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已死亡,且无遗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松阳县人民法院(2008)松古民初字第00027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伟平审判员:周景根审判员:吴子长
代书记员:洪美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