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莱城信用社。负责人李传波,主任。被执行人亓学申、刘海云、陈沛斌、李峰。
本院在执行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莱城信用社与亓学申、刘海云、陈沛斌、李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2)莱城商初字第2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魁审判员:陈文堂代理审判员:陈峰
书记员:王彦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