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鲁中信用社。负责人王新辉,主任。被执行人吕维明、谷红、孟庆来、张延涛、吕禄珍。
本院在执行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鲁中信用社与吕维明、谷红、孟庆来、张延涛、吕禄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0)莱城商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魁审判员:陈文堂代理审判员:陈峰
书记员:王彦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