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眉山市东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红星路**。法定代表人宁汉明,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唐一栋。被执行人李慧。委托代理人蔡江,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勇,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3)眉东民初字第29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12日立案执行眉山市东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唐一栋、李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约18万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本案义务。2013年12月1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本案执行完毕。此外,因被执行人经济困难,且主动履行了本案义务,申请执行人支付了本案执行费600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3)眉东民初字第293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宋平执行员刘灵石执行员杨大忠
书记员:彭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