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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潍坊市发祥经贸有限公司与宋希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寒执恢字第4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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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发祥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华程,经理。被执行人宋希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发祥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希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9日作出的(2010)寒固商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暂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信息,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9日作出的(2010)寒固商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无江审判员:张剑平审判员:张京发

书记员:孙成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