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薛庆武与山东省东海石油化工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济中法执恢字第1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薛庆武,男,197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被执行人山东省东海石油化工公司(原山东省石油化工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陈怀志,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庆武与被执行人山东省东海石油化工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济民四商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吉建春执行员隋登科执行员赵勇

书记员:张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