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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桃执字第129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支行与胡跃山、胡植生、胡卫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2013)桃执字第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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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住所地桃江县桃花江镇资江路**。法定代表人文泽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胡跃山,男,196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三堂街镇三堂街村。被执行人胡植生,男,195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三堂街镇三堂街村。被执行人胡卫国,男,196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桃江县三堂街镇三堂街村。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胡跃山、胡植生、胡卫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2)桃民二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应由被执行人胡跃山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借款21313.63元,由被执行人胡植山、胡卫国对胡跃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三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亦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胡跃山、胡植生、胡卫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跃山、胡植生、胡卫国仍有继续履行给付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爱宝审判员:杨光审判员:崔益沙

书记员:高新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