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桂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何纯情,男,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黄新国,男。被执行人颜艳萍,女。
桂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新国、颜艳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2日(2012)桂法民初字第12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黄新国、颜艳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桂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颜艳萍在银行有存款。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颜艳萍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1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
审判长:史久敏审判员:黄渊强代理审判员:肖知平
书记员:徐志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