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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黄卫国与汤曾文、叶君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怀中执字第5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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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黄卫国,男,197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汤曾文,男195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叶君强,男,197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湖南国鼎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法定代表人叶君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怀中民二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汤曾文、叶君强、湖南国鼎担保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2013年9月9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湖南国鼎担保有限公司在怀化市鹤城区有房屋一栋,但被另案查封。被执行人汤曾文在沅陵县一公司有股份,但汤曾文对追加他为被执行人不服,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复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尚未作出复议裁定,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3年10月18日,申请执行人黄卫国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项第8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怀中民二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贺一波审判员:唐锦山审判员:熊一超

代理书记员:彭远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8条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