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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单县信用社申请执行王刚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2013)单执字第8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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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时培行,理事长。被执行人王刚玉,住单县。被执行人李广会,住单县。被执行人孙伟,住单县。

上列当事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单商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朴审判员:乔刚审判员:丁继民

书记员:王宝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