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咸宁路支行,住所地:西安市咸宁西路**。法定代表人:和春宇,行长。被执行人李琛,女,198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梁刚,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兄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雁塔西路**世纪经典**** 法定代表人:邱俊,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咸宁路支行与被执行人李琛、梁刚、陕西兄弟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公证处(2013)西碑证经字第1085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咸宁路支行已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已查封了被执行人李琛名下房产,尚在处理中,现被执行人暂无其它执
行条件,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碑执字第017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秦勇执行员刘良山执行员常斌
书记员:刘海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