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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与陈富君、楼海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甬奉执民字第26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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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与被告陈富君、楼海红、陈郅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3)甬奉商初字第9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富君因涉嫌诈骗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抵押给本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的被执行人陈富君、楼海红、陈郅炜名下的坐落于奉化市龙津尚都19幢2001室的房产被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首轮查封,本院无权处置。截止2013年10月29日,被执行人陈富君、楼海红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借款本金1163438.76元及相应利息,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0元;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对被执行人陈富君、楼海红、陈郅炜名下的坐落于奉化市龙津尚都19幢2001室的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案件受理费7975元、执行费14614.14元,由被执行人陈富君、楼海红共同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甬奉执民字第2634号案终结执行。待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阳昉审判员:蒋伟琦代理审判员:周贞

书记员:周梅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