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定边县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庆,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梗吏,系该行安边支行行长。被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2012)定民初字第02113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因被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亦领取了案件款2200元及案件受理费25元,本案现已执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2)定民初字第021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丁建文审判员:吴瑞山审判员:高俊祥
书记员:宋霄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